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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3月1日 星期一
帶頭違法的北市府,可恥!
話說2010年台北國同志公民運動要從60萬提高到100萬囉!
乍看之下真是個值得舉國歡騰、普天同慶的好消息,因為咱們台北國在同志運動方面又更進一步了!
但是,要提高到100萬可以,各高中職禁止設立同志社團,因為未滿18歲的小孩會被誤導成同性戀!
提高預算之附帶條件為:「台北市政府應設置跨局處平台,檢討同志公民政策,確立各局處權責分工,並研議如何防止高中、職(含)以下學校社團,假藉該社團名義,誘導吸收學生,從事同志交誼等活動,以保障學生自然適性之發展空間。由民政局統籌,教育局、社會局、衛生局及勞工局辦理。」
可是,這附帶條件哪裡有問題呢?
第一、它違法。什麼法?性別平等教育法。
(一)第12條第1項: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教育環境,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。
(二)第14條第1項: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、活動、評量、獎懲、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。
(三)第14條第2項: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,以改善其處境。
第二、提案人缺乏性別素養。
性向是無法藉由模仿而改變的,否則多數在異性戀家庭中成長、在異性戀校園中學習、
接受傳媒的異性戀資訊的同志們,為何沒有因此變成異性戀?而今不過成立個同志社團,
這些異性戀們卻害怕自己的小孩『被誤導』成為同性戀?(誤導不是我說的,是李慶元說的)
第三、否定18歲以下同志青少年的存在。
禁止同志社團成立,因其會『誤導』學生成為同性戀,阻礙學生適性發展空間,這否定了同志青少年的存在。
依李大議員慶元所說,18歲以下小孩「性向未成熟」,所以校園裡的異性戀也不是真的異性戀,
因為未滿18歲的小孩性向未成熟嘛!
第四、假適性發展之名行阻礙發展之實
Erikson提出,青少年階段,最主要的發展任務為自我認定,對於處於該階段的同志青少年而言,
同志社團才是能使其「適性發展」的空間,因為我們所處的空間是如此的異性戀(畢恆達,2004)!
同性戀在社會上被貼上淫亂的標籤及汙名化,使得同志族群無法在社會上、工作場合、家庭及學校中公開現身(come out) ,
許多同志在生活中必須裝成異性戀以求生存。
對於正處於自我認定過程的青少年,得面對不友善的環境(鼓吹異性戀情的家庭、社會、傳媒),
同時兼顧違反社會期望的自身發展(社會說異性戀好,可是我是同性戀),
兩相衝突之下,這才是真正的阻礙適性發展!
結論、各高中職社團應禁止聯誼
按照提案人思維,著名的雄中、雄女聯誼,或是一中女中聯誼都應該被禁止,
因為未滿18歲的小孩性向未定,在此時期貿然進行男女聯誼有將學生誤導成異性戀之嫌,阻礙學生適性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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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閱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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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:[2010]台北同志公民運動 預算案 附帶意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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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意見:
誤導XX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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